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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江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5-10 07:37 阅读()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为淘宝店铺经营者。被告先后两次假冒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以原告经营的店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假货为由,分别向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提出投诉与反申诉,致使案涉商品链接被删除且店铺遭受搜索降权处罚,投诉之后的营业额大幅下降。
经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相较传统经济,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复杂。本案认定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其他经营者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援引《电子商务法》第42条加倍赔偿条款进行判决,从重制裁经营者通过恶意投诉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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