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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照和已发表的摄影作品,微信公众号可以随意使用吗

发布于 2021-06-01 11:07 阅读()

最近,某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小董因为微信公众号粉丝量的增速跌入谷底而愁眉苦脸。于是,他开始召集各路好友商量解决办法……
 
小董很快采纳了大家的意见,然而不久后,小董收到了一系列应诉通知书。
 
小董不解,自己只不过是想要增加微信公众号的曝光度而已,而且用的也都是已经发布在网上的照片或电视剧中的剧照,怎么就侵权了呢?
 
像类似小董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批与微信公众号推文配图相关的侵权案件。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涉及配图侵权的相关情形。
公众号文章配有明星照片或热播剧剧照
小董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所配的图片都是明星自己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或热播剧剧照,而且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什么会构成侵权?又侵犯了什么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董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并配有明星照片或热播剧剧照的行为,构成侵害明星肖像权。
 
此类案件中,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未经明星许可在其推文中使用明星的照片或热播剧剧照,不论是单纯发布时事热点,以“蹭热度、博取关注”为目的,吸引用户关注,提升公众号关注度;还是进行与企业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宣传,如含有商品购买链接或者企业推广信息等。因明星肖像产生的引流效果,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均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这一行为同时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在民法典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一般均会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法官提示
肖像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能够被依法保护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使用载体展现他人面部形象,通过直观比对可以清晰辨认,并且可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应当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如果面部形象无法与某一特定自然人相联系,但结合身体形态、着装、文字描述等能够被清晰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的,也可以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
 
明星的形象是影视作品的要素之一。而作为明星形象的剧照可能不同于肖像,但也并不是与肖像截然不同。当剧照基本反映的是明星的形象或与明星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明星对其剧照享有肖像权利。
公众号文章配有已发表的摄影作品
小董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所配的图片是从摄影师的微博动态中下载的,是摄影师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其只是向公众分享该摄影师的优秀作品,以供爱好摄影者学习,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什么会构成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董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并配有摄影师摄影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类案件中,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往往认为他们使用图片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著作权法明确限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小董将摄影作品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的行为明显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范围,不属于合理使用。
 
法官提示
摄影作品系作者的创作成果,凝结了作者辛勤的汗水,公众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法律对于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十分严格,现实中可免费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情形非常少;公众在需要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应当养成付费意识,尊重他人所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