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侵权案件中如何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已销售金额
发布于 2021-06-01 09:53 阅读()
根据“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侵权产品的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时,一般要求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且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结合现场缴获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造假工具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销售记录为已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价格。
被告人辩称已销售的产品为真假掺卖或者部分产品是二手产品时,在没有缴获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将被告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上的已销售金额认定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