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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45115号“J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08:18 阅读()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二叁服装贸易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二叁服装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8445115号“J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及图”、第G1264398号“GA AOJ及图”、第G1264397号“AJ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大衣;上装;长裤”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45115号“J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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