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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60652号“三夫子教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08:23 阅读()

  异议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三夫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三夫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260652号“三夫子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夫子教育”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9336号“三夫”、第34924466号“三夫户外”及第27567564号“三夫悦动”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玩具出租;室内水族池出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因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60652号“三夫子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