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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骗取高企补贴80万,涉嫌诈骗被起诉
发布于 2021-04-12 09:28 阅读()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认定有七大门槛性指标,包括了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等多项要求,这些条件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居然为了巨额利益串通不符合基础条件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以符合这些条件,最终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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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中介骗取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的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中介公司分成款人民币13.6万元,剩下的人民币66.4万元已被被告人洪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明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伙同**公司以上述方式为**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骗取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的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了**公司分成款人民币13.6万元,剩下的人民币66.4万元已被被告人洪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已退回人民币66.4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退赃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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