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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于 2021-05-26 06:51 阅读()
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承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注意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兼顾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要求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其基本要求有: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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