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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公司与珠海金稻公司等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4-21 09:46 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是名称为“面部清洁器(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17日。涉案专利系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见附图1。原告经公证保全发现,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稻公司)和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金稻公司)分别在天猫、阿里巴巴和京东网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销售了型号为KD308的洁面仪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见附图2)。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中山金稻公司生产各部件并经珠海金稻公司组装后,由上述两被告在天猫、阿里巴巴和京东网络平台上销售,同时还授权了天猫网上的16家店铺[其中包括上海卓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康公司)经营的店铺]、1688网站上的10家店铺和京东网上的8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与网易考拉、淘宝、小红书、唯品会、聚美优品、1号店、苏宁易购、当当网、拼多多网络平台均有合作。
 
斐珞尔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3.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卓康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4.判令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斐珞尔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300万元,被告卓康公司在其销售侵权产品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珠海金稻公司及中山金稻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卓康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不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其应就收到诉状后的销售行为与生产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卓康公司立即停止对斐珞尔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共同赔偿斐珞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卓康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被诉侵权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的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采用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侵权获利计算方式更为合理。依照上述方式计算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的侵权获利,并考虑斐珞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斐珞尔公司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依据充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外观设计相同/近似判断和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本案判决对侵权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和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和规则提炼,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具有较高参考借鉴价值,被评为2020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本案判决通过充分说理论证,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