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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基本理解
发布于 2021-04-12 14:26 阅读()
新《著作权法》并未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出大刀阔斧的修订,修法的主要宗旨在于解决法律滞后和法律漏洞问题,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而并非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解释和适用新《著作权法》时,对既往成熟、合理的解释和做法当然应予保留。对于新法的留白部分,则应在坚持法律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解读。
以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为例。2020年年初,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关于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都没有给出答案。此时,对《著作权法》的解释和适用,就必须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该案中,南山区法院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综上,南山区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本案被告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应当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所有者、运营者无疑是真实的人或者由人掌控的组织,人工智能创造物承载着人的智慧和现实期待。因此,如果把人工智能创作物一概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不仅不具有合理性,也可能对文化、科技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本案判决既体现了法院对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准确把握,也回应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沿问题,为同类判决树立了标杆。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应如该案判决一样坚持法律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提升新《著作权法》解释与适用的弹性和恰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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