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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65227号“PETR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4 14:42 阅读()
申请人:阿沐瑞斯艾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65227号“PETR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基于普遍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不会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知。申请商标所指示的含义与申请商标的商品无行业关联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PETROL”可以译为“汽油”,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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