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关于第37935081号“YI XIE SHI YI XIE Q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3-16 13:07 阅读()

     申请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37935081号“YI XIE SHI YI XIE Q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被申请人恶意大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已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极坏影响。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一些事一些情》广播节目的商品化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光盘扫描件证据(见第34312161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材料):
  1、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档案、申请商标信息;
  2、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
  3、百度百科搜索截图;
  4、新浪微博账号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5、节目制作协议、节目播出独家授权协议、电台广告合作协议;
  6、申请人节目在线收听app截图、官网截图;
  7、宣传推广资料、媒体报道资料;
  8、所获奖项;
  9、广东广播电视台2019年一季度节目评估报告、广州广播收听市场基本特征分析;
  10、其它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婉颜,二者为关联公司。广州市信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9日,于2016年12月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一些事一些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广州市成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于2016年1月20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关联公司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一些事一些情LOVEQ.CN及图”、“一些事一些情”、“一些事”、“一些情”、“LoveQ”、图形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争议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其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此外,鉴于申请人主张的广播节目商品化权益并非《商标法》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故申请人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新浪微博截图及证据7中《芭莎男士》、《可乐生活》、《广州日报》等媒体的宣传报道资料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一些事一些情》广播电台节目已开播数年,申请人在先使用网站“LoveQ.cn”,并创立了“LoveQ.cn”服装品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市一些事一些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的“一些事一些情LOVEQ.CN及图”、“一些事一些情”、“一些事”、“一些情”、“LoveQ”、图形商标等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此外,双方同处广州一地,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将其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具有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此种囤积商标、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标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就其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及主张,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