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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9338号“芭比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7 08:52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宏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宏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939338号“芭比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乳膏;研磨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378号、第1795351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39338号“芭比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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