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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42649号“嘉信诚JIA XIN CHE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1 08:45 阅读()
异议人:嘉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嘉信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嘉信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40942649号“嘉信诚JIA XIN C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信诚JIA XIN CHE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体育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5042号、第30838191号“嘉信”,第18113741号“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嘉信”,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42649号“嘉信诚JIA XIN CHENG”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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