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9806220号“漫威乐高达MANWEILEGAO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3 09:40 阅读()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进勇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进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806220号“漫威乐高达MANWEILEGAO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漫威乐高达MANWEILEGAO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6179号、第13588602号“乐高”,第206918号“乐高LEG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木偶;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乐高”,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乐高”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06220号“漫威乐高达MANWEILEGAO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