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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80440号“塞拉菲娜SLF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3 14:53 阅读(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爱无界珠宝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前海爱无界珠宝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980440号“塞拉菲娜SLF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塞拉菲娜 SLFN”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916号“LAFITE”、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LAFIT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LAFITE”与汉字“拉菲”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LAFITE”商标对应的汉字“拉菲”,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80440号“塞拉菲娜SLF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