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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义务
发布于 2021-04-05 08:42 阅读()
【案情简介】
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数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制作成Flash动画,上传网络提供在线播放等服务。音著协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芝兰玉树公司主张,在使用上述音乐作品前,其曾多次与音著协沟通授权许可方案,音著协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缔约,违反了法定缔约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芝兰玉树公司在明知其没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涉案作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芝兰玉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音著协曾按照许可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的标准向芝兰玉树公司提出过报价方案,但芝兰玉树公司未接受音著协的方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音著协提出的方案合理,芝兰玉树公司未接受该方案而认为音著协违反法定缔约义务的主张不成立,芝兰玉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驳回了芝兰玉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合理的价格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被拒绝许可使用者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法定缔约义务,不按合理的价格与其缔约,则可以据此提出抗辩,法院认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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