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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36598号“丰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3-25 14:22 阅读(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36598号“丰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3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3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陈雪青
曲红阳
2021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