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严重性

发布于 2021-04-06 15:09 阅读(

2020年6月21日,商标局注册公告了一个“有趣”的商标——“特没普 TEMEIPU”,商品类别为第21类的马桶刷;拖把等,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市腾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何说该商标“有趣”呢?因为看见“特没普”会使人联想到美国总统特朗普。无独有偶,我国还有让公众联想到谢霆锋的注册商标“泻停封”[1]和止泻药泻停封胶囊,联想到刘德华的注册商标“溜得滑”[2]。笔者将这种并非他人姓名正确表达但易于引人联想到特定自然人的商标称之为戏仿他人姓名的商标。这类商标不是特定自然人的姓名但又基于与特定自然人姓名的某个连接点,如谐音,使公众联想到该自然人但又不使公众认为该商标与该自然人存在某种联系。下文将一一分析此类商标是否合法。
 
一、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合法性辨析
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有关特定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二是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也可能违反民法中有关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一)应否核准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注册
1. 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四部分明确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姓名权,且他人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主张姓名权保护,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其二,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3]如何构成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姓名权系列案件中做出了解答,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4]
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并不满足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上述条件。首先,不存在一定的知名度。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本身并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泻停封”“溜得滑”,有知名度的是被戏仿的公众人物的姓名。其次,相关公众并不以该戏仿商标指代该自然人。公众仍以自然人特定姓名指代该自然人。最后,该戏仿商标显然也没有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2.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根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九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一步细化“不良影响”,包括“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如“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5]。“特没普”戏仿美国总统特朗普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呢?首先,“特没普”与特朗普并不相同。其次,“特没普”与特朗普也不近似,虽然二者均由三个文字组成,且两个字相同,但是二者在读音、字形、字义上均不相同,一般公众并不会混淆“特没普”与特朗普。因此,将“特没普”注册为商标,并不属于“不良影响”,从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公告,亦可看出商标局并不认为该标志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
(二)是否侵犯姓名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受姓名权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该自然人在户籍登记时的姓名,还包括各类笔名、艺名等。但这一非登记姓名必须具有与本人相联系的特征,即大家都知道这一笔名或者艺名是指什么人。[6]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是否会侵犯被戏仿人的姓名权呢?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虽包括除户籍登记姓名之外的其他名称,但仍要求该名称与姓名权人之间具有公知的指代关系。戏仿他人姓名之标志如果不能够指代被戏仿者,则不构成对被戏仿者姓名权的侵犯。“特没普”标志虽可让人联想到特朗普,但“特没普”并不指代特朗普,公众未在二者间形成同一的认识。所以,“特没普”并未构成特朗普姓名权的侵犯。
 
二、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合法性质疑
根据上文的分析,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尽管与被戏仿者姓名具有一定联系,但始终不是被戏仿者姓名,也未与戏仿者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正是缺少这种稳定的对应关系,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不构成对被戏仿者姓名权的侵犯,亦不属于《商标法》的禁止性情况,可以核准注册。
但是,执法者不应忽略的是,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与被戏仿者的姓名之间仍然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使得公众在看到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时就会联想到被戏仿者。这种关联可能是褒义的或者贬义的,也可能是中立的。但都会损害被戏仿者的人格尊严。姓名是主体表征人格的最显著标志[7],通过对被戏仿者姓名的变形往往影响着被戏仿者的人格尊严。“特没普”使人联想到特朗普的各种不靠谱的言论与行为,“泻停封”使人在联想到谢霆锋的同时联想到腹泻,“溜得滑”则使人联想到刘德华。这些戏仿商标的出现和广泛传播将影响被戏仿者的人格尊严。
戏仿他人姓名为商标还涉及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戏仿他人姓名本质上等同于给被戏仿者起了个绰号,尽管戏仿者不以该绰号称呼被戏仿者,但公众仍会在看到该绰号时联想到被戏仿者的姓名。给他人起绰号,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不允许的,将这一绰号冠以商标之名广为使用,更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不以该商标指代被戏仿者,可以不认为是绰号,但同样存在影射被戏仿者姓名之意,而事实上也确实使公众联想到被戏仿者,故应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
戏仿他人姓名为商标因损害被戏仿者的人格尊严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具有可苛责性,不应核准注册,亦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三、戏仿能否构成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合法的理由
“戏仿”又称“滑稽模仿”,源于著作权法,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指复制原始作品的某些显著特征并加以模仿,达到某种幽默、讽刺的效果。[8]美国第一巡回法院对滑稽模仿作过一个经典表述:“滑稽模仿必须同时传达两种相互矛盾的信息:它是原作品,它又不是原作品而是其滑稽模仿作品。”[9]戏仿的理论也扩展到商标法领域,对特定商标进行戏仿,使得公众在看到戏仿商标时联想到被戏仿商标,产生愉悦的心情,但又能清楚的认识到两商标并不相同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由于戏仿商标并不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还会产生公众愉悦效益,故商标法许可商标的戏仿。有学者还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角度解析商标戏仿的合理性,对特定商标的发音、形状或组成部分进行滑稽模仿,以表达对该商标背后所代表的某种社会文化进行评论或者讽刺,这是特定环境下大众心理的需求,也是社会成员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10]因此承认社会成员的言论自由权,就应当容忍商标戏仿的存在,进而将商标戏仿纳入商标合理使用的保护范围内。
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能否因为戏仿而豁免于人格尊严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维护?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可能令公众产生愉悦,且不会使公众将该商标与被戏仿者姓名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也可能属于公众的表达自由。但是,上述利益不能成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社会道德风尚的理由。公众获取愉悦的利益、言论自由的利益并非优越于人格尊严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利益,相反,上述两者利益的获得应以不侵犯人格尊严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前提。作品戏仿和商标戏仿的限制也说明了这一点,合法的戏仿并不能导致被戏仿者权利的受损和玷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因此,戏仿不能成为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违法性的抗辩。
 
四、《商标法》对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应对之策
(一)扩大解释现有条款《商标法》
应禁止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以维护自然人之人格尊严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实现这一目的,无需修改《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仅需扩大解释相关条文即可。首先,扩大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该条在先权利已经包括姓名权,需要扩大解释该权利还包括不得戏仿他人姓名为商标使用。其次,扩大解释《商标法》第十条第九款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况,将戏仿他人姓名为商标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两款条文的扩大解释将成为商标局驳回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实体法依据。
在具体程序上,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驳回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戏仿他人姓名而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的,被戏仿者有权以侵害其姓名权为由提出异议或提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公众中的任何人,包括被戏仿者有权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由提出异议或提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二)不得泛化戏仿他人姓名的认定
禁止戏仿他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应有界限,不能仅因为商标与特定自然人姓名相近似就认为构成戏仿,不得使用、注册或宣告无效。我国虽有众多汉字,但常用字仅2500个,这些常用字组合而成的姓名和商标势必有可能因巧合而相同或相似,这种相同或相似不足以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认定一商标为戏仿他人姓名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商标与自然人姓名之间具有相似性,足以使一般公众由商标联想到该自然人的姓名。如果商标仅仅是巧合与一个并不为公众知晓的特定自然人姓名相同或近似,则不构成姓名的戏仿。二是主观要件,即需要一般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易于联想到特定自然人姓名,其判断标准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准。如果仅仅是个别自然人将某商标联想到他人姓名,不构成戏仿他人姓名之商标。三是时间标准,即以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或使用之日为判断的时间点,以申请日或使用日的情况判断该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姓名的戏仿。某自然人姓名经过一定时间的变化后方成为公众熟知的姓名,在此之前注册或使用的与该自然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应认定为戏仿该自然人姓名的商标。
综上,姓名是自然人人格的集中体现,戏仿他人姓名有损人格尊严,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应鼓励,更不应以法律明确许可的方式出现。期待我们的商标不再有“泻停封”“溜得滑”,不再有被戏仿者无处诉说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