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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部分修订
发布于 2021-04-20 10:24 阅读()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自1991年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最大的革新在于“简政放权”,将数十年来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一直以来,企业登记企业名称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一个名称能否合法登记,决定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践中,企业登记名称时会准备多个名称,以防不能核准通过时还有备选方案,往往企业想用的名称有可能因与其他在先企业名称近似而被多次驳回。修订后的《规定》实行“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即可在行政机关开放的企业名称数据中进行查询,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承诺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的纠纷在市场运营中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我国对企业名称登记及商标注册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分地进行登记,因而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点,其保护范围仅在其登记注册的行政区域内有效。而商标注册是受我国《商标法》的调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涉及全国,并且二者长久以来互不检索、互不涉及,导致市场上大量存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情形。
自主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将选择权交回到企业手中,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就能规避一定风险,极大减少了企业商标纠纷风险。同时,《规定》中也公布了企业名称规范命名的规则,强化了事后监管机制。涉及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减少了政府对企业名称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企业名称权利的直接干预。
因此,可以说企业名称登记是否完全合法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的权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名称的法律属性,要求企业更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之前,企业名称登记成功后,不少企业主都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合理登记的,自己也是合法经营,理应受到完全、全面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解。
此次《规定》的修订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名称的法律属性,也能够促使企业改变过往的依赖意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除了需要自主查询同地域的近似企业名称外,也需考虑企业名称是否有侵犯同行业其他地域知名企业名称或商标权的情形。同时,行政机关明确了事后争议解决机制,就是倡导要将争议放在市场运营当中而不是集中在事前行政登记阶段,这样企业运营更自由、灵活。
总体来说,修订后的《规定》对企业的商标风险防控意识和品牌提前布局的要求更高,也给品牌、法律以及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综合能力要求。企业在名称登记时不应只顾眼前,就名称论名称,最好选择商标和企业名称相统一的企业名/品牌名进行登记,同时也要查询了解同行业的知名品牌,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及品牌名称,避开后续可能发生的冲突,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前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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