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考虑售后混淆认定仿冒
发布于 2021-04-27 10:18 阅读()
2020年11月19日,在Freddy公司诉Hugz公司一案的判决([2020] EWHC 3032 (IPEC))中,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法官David Stone在仿冒时考虑了售后混淆。
原告Freddy公司设计和生产塑身牛仔裤(图一),使用WR.UP商标销往40多个国家,在英国的销量占其全球年度销量的11%。Freddy公司称其塑身牛仔裤可使臀部线条流畅,有提升和塑性的效果,广受欢迎。被告Hugz公司等也销售塑身的牛仔裤(图二)。双方曾起纷争, Hugz公司承认抄袭,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Hugz公司围绕着原告的WR.UP牛仔裤做了些设计改动,搞出本案的被诉商品。Freddy公司认为被告违反了和解协议,侵犯了其专利权,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同时构成仿冒。被告提交了抗辩书,但没有交证人证言或是专家证据,也没有参加庭审。因为原告要求判决,法院把被告的抗辩当做其主要证据,在程序上继续推进。
仿冒之诉要求原告证明自己对商品享有声誉,且被告有虚假表示(misrepresentation)。法官认为,原告有目的地销售涉案商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引导教育消费者把原告的商品与原告建立联系联系起来,因此,可认为原告对涉案商品享有声誉。原告的证人证言有涉及被告行为不仅可能使消费者认为两者有关,还可能产生售后混淆,也即消费者在购买时没有混淆,但消费者希望自己穿上以后会让别人认为自己穿的是真品。在英国,判断仿冒一般不会考虑售后混淆,只有商标法才可能考虑。但本案法官对此进行了考虑,并认为原告提供的新西兰高等法院有关李维斯裤子的判例([1994] FLR 335)有说服力,本案确实存在这种售后的虚假表示。在李维斯案中,新西兰的法官认为,在现实中人们看到假冒的牛仔裤,会认为它是在吸引人购买便宜的假裤子来冒充真品。也就是说,商品购买后,虚假表示也会一直持续,即使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基于此,并考虑到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支持了原告有关专利、外观侵权及仿冒的诉讼请求。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1-15
-
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1-15
-
德媒:绿色技术专利,中国处于领先德国 11-15
-
光明乳业获赔25万 11-15
-
钟薛高申请“别内卷”商标被驳回 11-15
-
北京“无印良品”VS日本“无印良品” 11-15
-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尘埃落定 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