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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猿搜题内容涉侵害著作权
发布于 2021-05-11 09:41 阅读()
近日,北京京师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3497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为北京京师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APP软件“小猿搜题”中,将涉案教材的图书文字内容及配套录音制品的声音内容制作成电子数据文件,普通用户使用手机安装“小猿搜题”,即可将侵权数据文件下载至手机保存并播放,电子数据文件播放时手机屏显示相应的文字内容及声音。
被告未经许可即制作原告享有著作权权益的涉案教材的电子数据内容,为其用户提供下载播放服务,严重侵害原告著作权权益。
被告辩称:
1. 原告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涉案教材系由包括王蔷在内的编写组共同编写,王蔷只是作者之一,并不能完整地享有上述教材的著作权;
2. 被告对涉案教材的使用是公益性使用,不应承担高额赔偿,涉案教材已及时下线,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小。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小猿搜题”中提供涉案教材配套录音制品的播放及下载服务,并在播放音频时同步播放与涉案教材中内容一致的文字内容的行为,使得用户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教材文字内容与配套录音音频内容,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教材及其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京师讯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支出20344.6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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