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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益

发布于 2021-01-14 09:52 阅读(

 围绕第16153532号“建霖”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
 
  判决中指出,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应予以支持。
 
  据了解,涉案商标由厦门康倍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倍尔公司)于2015年1月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3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水净化装置、饮水机、矿泉壶等第11类商品上。
 
  2018年7月,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霖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建霖公司在卫浴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康倍尔公司与建霖公司同处一地,对建霖公司的情况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损害了建霖公司对字号“建霖”享有的在先权益。
 
  2019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建霖公司在卫浴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康倍尔公司与建霖公司同处厦门市集美区,对建霖公司的情况理应知晓,康倍尔公司注册与建霖公司企业字号“建霖”一致的涉案商标难言善意;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建霖公司主营的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等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相关公众易将冠以涉案商标的产品误认为系建霖公司提供或与建霖公司之间具有关联,从而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建霖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据此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康倍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其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霖公司的企业字号“建霖”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卫浴设备零件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建霖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且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与建霖公司生产经销的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康倍尔公司作为与建霖公司具有行业竞争关系且位于同一地区的企业,理应知晓建霖公司的企业字号,却仍然注册与之相同的涉案商标,攀附建霖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企业字号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与建霖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损害建霖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据此驳回康倍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