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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一重工”不正当竞争被判赔700余万

发布于 2021-01-19 09:28 阅读(

近日,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定烟台山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定,在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之前,经过三一重工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三一重工”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悉,与三一重工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对应关系,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烟台山一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注意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尽量与在先企业名称区别开来,从而避免产生混淆误认。烟台山一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山一”作为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三一重工”字号商誉的主观故意,会使他人误认其与三一重工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商业混淆?
商业混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标志,通过“傍名牌”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从而达成误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常会出现‘傍名牌’‘搭便车’‘擦边球’的行为,侵权人通常会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或者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甚至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商标专用权、企业字号权;构成了商业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知名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知名企业不得不去注册可能永远也用不上的商标,比如阿里巴巴注册的“阿里妈妈”“阿里爷爷”,老干妈注册的“老千妈”、“老于妈”等192个类似商标。难怪大牌们会说:虽然知名企业抢注的一些商标很“搞笑”,但这一行为并不“可笑”,而是充满无奈。
随着商业竞争越发激烈,不少人也会发现,这样的商标注册其实有着先见之明滴~
网络上对于商标之争的讨论也呈现出不同观点。
一方面认为,中国汉字就那么多,选取商标的时候难免出现重合,许多大厂不能因为自己注册了带有某标识的商标就禁止别的小企业注册与之相关的。部分网友表示,这是大厂在商标上的垄断行为。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士指出,知名商标本身就有一些隐性利益,小企业在明知某一商标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或使用,这是在“蹭”商标,借用其知名度牟利,是商标侵权现象。
而对于商标侵权的判定,在我国的《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造成损害的标准,更多侧重于使用商标造成公众误认,或误导他人的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注册人不懂商标法,不清楚不规范使用会构成侵权;第二,企业经营者认识上的变化;第三,为了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从而取得竞争上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