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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于 2021-01-01 10:52 阅读(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邓红娥、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争议商标的颜色组合是行业内机械产品的通用色且未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无效宣告裁定:被申请人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颜色组合商标形式审查规定的要求提交了表示颜色组合方式色块的彩色图样并进行了相关声明、说明了颜色名称和色号、描述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颜色组合已经成为同类商品的描述性颜色。此外,该颜色组合经展示和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目前颜色组合商标逐渐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一种重要标志。作为非传统商标,显著性是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难点,该案从颜色组合商标的可识别性、固有显著性、使用获得显著性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厘清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问题进而满足颜色组合商标保护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