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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
发布于 2020-12-23 15:09 阅读()
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目前、商标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下简称异议、撤三、无效宣告)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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