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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56631号“CLUBCLIO MAKE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9 10:17 阅读()
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56631号“CLUBCLIO MAKE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835号“CL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9836号“CLIO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9702号“CLIO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9月6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LUBCLIO”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部分文字“CLIO”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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