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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13563号“VON DU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19 10:07 阅读(

 
  申请人:罗尔品牌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3563号“VON DU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Von Dutch”不构成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Von Dutch”商标已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及欧盟地区获得注册,该注册应视为荷兰政府同意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中使用“Dutch”一词。申请人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von”百度搜索结果页截图;申请人比荷卢、欧盟商标注册资料及翻译;比荷卢经济联盟、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公约百度百科;在先案件决定书、判决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Dutch”可译为“荷兰的”、“荷兰人的”,与荷兰国名近似,但鉴于申请人“VonDutch”标识已在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获得商标注册证,可以视为已获得荷兰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