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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04137号“猫头鹰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7 08:52 阅读(

 
  申请人:成都跃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4137号“猫头鹰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99367号“猫头鹰讲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许可的法律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