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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15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9 08:48 阅读()
申请人:厦门信奕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1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3409号图形商标、第30745673号“原力汇教育YUAN FORC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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