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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27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30 10:57 阅读(

 
  申请人:北京戎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趁年轻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22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辅导(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