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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72921号“全球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30 09:09 阅读()
申请人:杨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2292号《关于第38872921号“全球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77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541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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