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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6805号“成兴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09 13:57 阅读(

 
  异议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成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7926805号“成兴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成兴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9017号“兴发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磷酸;磷化物;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磷化物”商品上的“兴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差异显著,关联性较弱,因此,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26805号“成兴发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