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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54501号“联合坚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18 09:59 阅读()
异议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艳韵
异议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艳韵(原被异议人:黄东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254501号“联合坚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合坚朗”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支架;五金器具;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9532号、第10185761号“坚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铰链;金属带拉伸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商品上的“坚朗”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54501号“联合坚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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