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3541390号“三和五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17 09:23 阅读(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珺来利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珺来利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3541390号“三和五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和五丰”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23121号“五丰”商标、第3790276号“五丰行NG FUNG HO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文字“三和五丰”与异议人商号存在明显区别,故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41390号“三和五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