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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9698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13 13:25 阅读(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荣德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莫荣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6969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7310号、第256985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游泳帽;游泳裤”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9698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