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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64185号“史宾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03 10:46 阅读()

 
  异议人:史宾沙国际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天地人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宾沙国际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天地人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164185号“史宾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史宾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5012号“SPENCER STUAR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订单复印件;腾讯网、南海网、环球网报道;全球顶级猎头公司百度百科介绍页等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是全球五大猎头公司之一,是全球知名的领导力顾问和高管寻聘咨询公司。“SPENCER STUART”与“史宾沙”经过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异议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一行业,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理应知晓。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史宾沙”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64185号“史宾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