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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声明回应终审败诉
发布于 2020-09-07 09:53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月9日消息,败诉后乔丹体育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表示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方面表示,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我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我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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