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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

发布于 2020-08-03 08:55 阅读()

2020年4月13日,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远程开庭审理。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并采纳全部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姚某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和一百万元。
 
案情摘要
 
经查,2012年至2019年,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姚某某及日常经营管理人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系假冒仍向他人采购并对外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耳机、数据线、鼠标等商品。
 
经审计,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计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商品人民币2852万余元,尚未销售假冒“苹果”商品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本案办理过程中,上海检察三分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会同公安机关精准查明上游犯罪,准确认定相关供货商犯罪事实,并在受案后及时告知商标权利人诉讼权利,听取权利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系法院安排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庭审,促成被告公司、两名被告人预缴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