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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作者发表作品时应注意什么

发布于 2020-05-09 08:51 阅读()

案情简介
郭某某是一位漫画家,平时会在微博上发表自己创作的漫画作品,其发现某电商企业售卖的服装上印着自己的漫画。郭某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院起诉。
 
02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杭余知初字第510号判决书】
 
从案情来看,这原本是一件比较简单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但是原告为何败诉?
 
03
原因在于被告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证据内容显示
1、2012年12月21日郭某某发布微博,微博中同时注明“打包下载地址点击这里”http://t.cn/zjp9pqu”,点击该下载地址,出现文件包,下载之后的文件即为案涉的作品。
 
2、2012年12月30日郭某某发布微博,发表了一组作品,并同时注明该组作品“送给大家使用,用作头像”,其中包含案涉作品。
 
04
这份关键证据,证明了原告曾经的两个行为
1、一条微博提供案涉作品打包下载地址但未明确是“送头像”;
 
2、一条微博明确表示“送头像”。
 
对于提供下载地址的行为,郭某某主张其提供下载地址仅允许大家随意下载,但并不代表允许免费使用。法院认为:首先,只允许下载又不允许使用显然不合情理;其次,郭某某提供该免费下载地址时未作任何关于著作权限制的声明;最后,郭某某先将其作品允许大家免费下载,在其微博的知名度、影响力得以提升后,又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有违诚信原则。
 
对于“送头像”的行为,郭某某主张上述微博内容仅是指允许个人为了学习研究等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法院认为:首先,郭某某在微博中并未作上述权利限制,其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郭某某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05
本案对文创作者们的启示
1、不要随意发表含有免费授权意思的言论
 
“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特别是发表在公开网络社交媒体的言论,也许本案原告本意真的是为了给粉丝福利,让他们可以用作头像使用,但不允许其他人商用,但“本意”如何,是需要结合证据判定的。本案被告的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公开表示大家都可以免费使用其作品,而法院也认同这种说法,而且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法院需要保护的是公众之利益。作品犹如作者的孩子,应当加倍爱护,不可随意“抛弃”,无心“抛弃”也不可。
 
2、应当了解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知识,避免自己“入坑”
 
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原告创作的作品,其他公众拿来作头像使用,本身就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方式,而合理使用制度,特点就在于这种使用既不需要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付费。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利的同时,也会对这种垄断作出一定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所以本案原告以为自己是在说“送头像”,其实法院认定这是在“送作品”,因为头像不需要原告送,但是原告表达了“送”,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是单方使用许可声明,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如何避免本案中的情形
 
首先,以后在表达创作作品是送给粉丝们的福利的同时,需要明确声明不得进行商用。
 
其次,假如曾经也发布过与本案类似的微博内容,应当现在立刻针对这条微博作出声明:“本微博仅表示粉丝个人可以用作头像使用,如需商业等用途使用,请与本人联系取得授权许可”,这个仅能约束声明之后的侵权行为,属于“亡羊补牢”,但未为晚矣。
 
最后,假如曾经也发布过与本案类似的微博内容,现在也发现了有类似侵权的行为存在,在起诉之前,需要先向对方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不予授权,通知其停止侵权行为,若对方仍然不停止侵权,则可以提起诉讼。
 
4、关于本案原告仅提供下载链接,但未声明“送”的行为的另一种观点
 
有法院认为“并未明确作出‘送’的意思表示,因此其将涉案图片提供给公众自行下载的行为仅应视为一般的分享行为,并非允许公众免费使用,公众下载后仅可以按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进行使用。”【(2017)京0108民初34157号判决书,本案原告的另外一起维权案件】
 
两种观点,见仁见智。但是对于文创作者们来说,笔者认为,与其在维权阶段让自己陷入这种争议境地,让自己维权处境被动,不如在前期多注意相关风险,参考上述3点,好好爱护自己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