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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是否具有独创性
发布于 2020-07-20 10:24 阅读()
古籍点校是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进行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拟定校勘记的过程,通常会受点校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古籍一般没有标点和断句,加上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错讹以及形成不同版本等情况,如果没有经过专家点校,一般读者无法阅读和利用。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把古籍点校分为3种:一是分段落,理顺杂乱无章的段落,尤其要根据上下文意并参考各种文献进行断句,以便于读者阅读、正确理解;二是加标点,即按照现代汉语习惯在分段落的基础上对语句进行标点,使之符合现代阅读习惯,能更贴切地表达原文的意思;三是改、补、删字。不过,古籍点校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未经点校的古籍
此前判例
支持者:
在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点校本《史记》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北京高法院认为,就古籍点校整理而言,其独创性包括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对同一古籍作品的点校整理,如果在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可因不同的独创性而形成不同的作品。该案中,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点校本《史记》和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在分段、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存在近700处不同,由此使得二者在取舍、选择、整理等方面形成不同的独创性,故二者构成不同的作品。
反对者:
在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作品《金圣叹全集》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认为,虽然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点校者具有较深的相关历史、文学、文化知识,且点校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及智力劳动,但古籍点校终以复原古籍原意为目的,基于客观事实和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古籍点校成果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据此,上诉人以其“周版金批西厢记”构成作品并诉被上诉人侵犯其相关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各地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2018年5月31日最高院关于古籍点校给出了最新指导案例。
案情概况
一、2008年9月18日,葛怀圣和李子成二人协商共同点校民国版《寿光县志》一书。其中,葛怀圣点校了该第三稿中卷十二《人物志》中的两册,卷十三《金石志》,卷十四《艺文志》,卷十五《大事记》,卷十六《杂记》、《附录》全部,其余部分由李子成点校。
二、葛怀圣交由中国诗词楹联出版社于2011年4月29日正式出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其中并未署名李子成。
三、李子成为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葛怀圣出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的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和发行权,要求其在《寿光日报》上刊登严重错误勘正声明。
争议焦点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1、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葛怀圣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子成的著作权。
裁判要点
一、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点校本系对民国版《寿光县志》的首次点校,需要点校者具备一定的历史、人文、文学等素养,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研究,该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
(2)对一篇文学作品而言,通过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标点符号添加、段落层次划分,已加入了点校者对民国版《寿光县志》原意的理解;另一方面,对点校者而言,在面对无标点无分段,甚至部分文字残损的原本时,尽管其目的是要探寻原意,但均是依照点校者的理解对原本含义进行推敲,句读、分段等,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表达。
(3)点校行为受点校人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融入点校者的个性选择。基于上述原因,点校者在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句读、分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存在形成不同表达的可能。
(4)李子成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其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进行发表,侵害了李子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发行权。
二、李子成、葛怀圣共同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葛怀圣未经李子成许可,单独将其发表,构成侵害李子成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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