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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专题(一)“冷静期”条款分析
发布于 2020-07-14 14:43 阅读()
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2000年前传入国内,近几年在国内进入了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各种特许经营品牌鱼龙混杂。或许你对“特许经营”这个名词感到陌生,但它的另一个表述-“连锁加盟”你觉得会熟悉。各类行业,特别是餐饮行业借助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能够在大范围内快速铺路,遍地开花。我们熟知的肯德基、麦当劳国内门店大多是用特许经营模式开办的。
剖析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实质,我们不难发现它是利用一套成功的、完备的、可操作的店铺经营方式,以近乎复制的形式实现被特许人的经济利益,颇有种“先富带动后富”的味道。但被特许人只能通过特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判断其商业模式是否为一套成功的、完备的、可操作的商业模式,并且在特许人天花乱坠的说明和宏伟蓝图的描述中,被特许人很容易脑子一热,签下合同,支付加盟费。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被特许人予以明确的保护。本文将重点分析第十二条对特许人、被特许人之影响,从实务角度阐述第十二条的利用,望对诸位有所帮助。
一、何为“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冷静期”三个字,我们所说的“冷静期”其实是对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背后立法意义的归纳。第十二条设立的目的就是给脑子一热的被特许人一种救济途径,在合理期限能够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种单方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需要被特许人主动在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效果自通知达到特许人之时发生。
二、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合理期间内的单方解除权时如何处理
虽然第十二条要求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该约定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实务中绝大多数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没有单方解除权条款。这种情况下衍生出了一个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被特许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这个问题的答案跟第十二条的性质息息相关,如果认为第十二条是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条款,被特许人都享有单方解除权。如果认为第十二条是任意性规定,那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不能单方解除本协议。实务中认定十二条系强制性规定。
更进一步,如果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放弃了单方解除权,那此时被特许人还享有这种权利吗?私认为还是享有的,行政法规赋予的强制性权利不因双方约定而排除。
三、冷静期条款中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未对合理期限做出相关解释,同时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实务中一系列判决基本能体现法院认定法院认定合理期限的一些思路。
(一)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或者后续的补充协议中对合理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时,法院一般按约定来确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为限确定合理期限
此种情况下冷静期合理期限判断相对复杂,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私将一整套完整的特许经营合作流程按顺序签约-选址-装修-开业-经营,正常而言,在签约阶段被特许人可能会掌握一部分特许经营资源,但不会涉及到实际使用。选址阶段,特许人会利用自己的商业经营和认知,为选址做出建议或决定,此阶段也大概率不涉及到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装修阶段,特许人会提供店铺的装修设计方案,若最后按照特许人的装修方案装修,则涉及到实际使用特许资源。开业和经营阶段自不待言。当然可能还有有培训环节穿插在整个流程的其他环节上,具体是否实际使用特许资源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并非所有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即会认定未合理期限,部分法院/法官考虑到特许经营合作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被特许人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仍会划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理期限,超出这部分期限主张权利法院不会支持。
四、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应该怎么做
针对特许经营合同来说,“疏”的作用比“堵”的作用要大的多。双方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里协商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段,且重点标准。条款的文字内容可以多种多样,依据各方的需求可具体定制,后续出现冷静期条款纠纷时也有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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