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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侵权实物,也可认定商标侵权

发布于 2020-08-12 11:29 阅读()

一审法院认为:安格洛公司自述其在中国境内以授权加盟方式开设线下实体店且在中国境外亦开设有实体店,不能排除陈志森通过安格洛公司授权的线下实体店购得正品商品的可能,且安格洛公司并未购买涉案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也未能提供相应产品目录,因此,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志森存在侵害其公司商标权的情况,安格洛公司要求陈志森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安格洛公司虽未向法院提交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以供比对,但在二审期间,根据安格洛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总代理商梵金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定》,陈志森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安格洛公司销售的正品在领标设计、后背的老鹰图案有较大差异,且二者的销售价格差距较大,该有关鉴别真伪的说明具备合理性,在陈志森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志森在淘宝店铺中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正品。因此,虽然陈志森在淘宝会员名称和商品链接中有标注“代购”字样,但在被诉侵权商品并非正品的情形下,陈志森仍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