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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援助”能否注册为商标

发布于 2020-07-07 10:22 阅读()

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关于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熟悉商标法的人可能对“官方标志”这四个字还是有一定印象的,毕竟这四个字陈列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不知阻拦了多少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脚步。但是细细一想,究竟什么是官方标志呢?什么主体可以申请官方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途径是什么?似乎就再也不知道了。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24日公开的《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明确了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和保护途径以及处理措施。
 
 
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
 
征求意见稿以商标法已有的规定做了明确的限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保护的官方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述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以已经于2020年1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告(第347号)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标识” “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竖版)” “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横版)”为例 ,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列举的情况,属于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的标志,同时符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所使用的官方标志需要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官方标志除外。已有备案标志如下:
 
 
对这些官方标志的保护程序是什么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国内和国际保护程序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Question2
 
官方标志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就已经出现,但是具体如何获得保护的程序却并不清晰。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如何申请官方标志做出了相对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申请的主体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的备案,这是将主体主要限定在“官方”的范围内。
 
第四条规定了上述主体提交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官方标志信息表;
(二)官方标志说明,包括形状、颜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含义等;
(三)官方标志图样,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五)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的电子形式提交。
 
对于第(五)项的文件,应当是依据本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认为其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当然,仅通过这一条我们也无法得知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的内容需要包括什么,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际局的通知内容、通知途径、办理时限等 。但是至少比较明确的是对于需要在国内获得保护的官方标志,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在此也以第347号公告作为示范。
 
 
在将所需文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第五条规定了备案和公告的流程。
 
第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齐备,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并自告知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公告;
(二)送交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补充相关材料;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官方标志的,书面告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者组织。
 
无论成与不成,至少申请人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知晓自己的备案申请结果,这个效率也是非常之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