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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圣象”获赔100万
发布于 2018-09-13 15:57 阅读()
圣象地板是中国地板行业著名品牌,并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而山东济宁一家公司因把圣象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在实际使用中突出圣象等名称被判令赔偿100万并更改企业名称。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就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公司)诉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圣象)、济宁太阳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太阳福)、马某、马某军、青岛行走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行走者商贸)侵犯其“圣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济宁圣象立即停止侵犯圣象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济宁圣象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使用与“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济宁圣象赔偿圣象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1万元,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什么已经取得的企业名称会被更改?
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从管理方式上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因而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对于此类权利冲突,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处理原则。
因此 建议企业尽可能的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性。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也要同步办理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已经存在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而商标还未注册的,要及时把企业字号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对于企业商标有一定知名度而和企业字号不统一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实现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企业使用统一的字号和商标的好处是不但有利于集中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成本, 让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地相互照应和强化;更能有效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冲突,防范潜在的侵权和被“搭便车”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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