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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信领域SEP民事知识产权纠纷终审第一“判”
发布于 2020-03-06 14:27 阅读()
备受关注的诺基亚诉上海华勤手机侵害其标准必要专利权(SEP)知识产权的系列案件之一,知识产权号为ZL94193864.6,于10月31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诺基亚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该判决也成为国内移动通信领域SEP侵权纠纷的首个终审判决。
原标题:通信领域SEP民事侵权纠纷终审第一“判”
01、案件历程


02、诉讼请求
请求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一诉讼请求十分耐人寻味并值得思考。比如,不涉及赔偿主张,或是为了回避法院审理给标准必要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率定价;不主张停止侵权,或是当初考虑囿于标准必要知识产权获得禁令的难度。
03、专利方案
这个发明是一个移动通信设备位置优化管理的技术方案,如图。

现有技术中的用户设备被分配到如上图所示的C1-C6的固定位置区,而如此会增加位置更新的频率和与之相关的信令。该发明可让用户自己根据移动的区域频繁程度,选择自己所处在如图所示的I/II/III这样不同大小某个位置区,以便实现设备与网络之间的节约信令开销等。
04、审理焦点
案件审理的漫长据悉首先是需要确定审理方法的问题。早在2011年移动通信能领域这一民事侵权纠纷尚属首批案件。鉴于知识产权所指向的技术内容并非直观可见或简单测试可以获得,故一审法院从审理效率、便于事实认定等多方考虑,审视是将被诉侵权产品直接比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还是在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采用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经过一审审理的多次讨论,双方发表的观点以及参考案例等,一审法院最终确定:假定被诉侵权产品符合相关标准,采用标准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如果标准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结果不同,则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保护范围。
同样,就技术事实查明而启动的技术鉴定,随后也采用这个方法。因若要提取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特征,需搭建特定的测试环境、设计测试方案,过程相当的漫长复杂,费用成本高。故替代的,采用相关标准中的对应技术内容直接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作出鉴定意见。
该案作为移动通信领域涉及SEP的首个民事终审判决,审理过程中的各焦点问题都有很值得深入的探讨空间。这些将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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