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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
发布于 2020-03-06 14:13 阅读()
同人作品通常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而成的新作品。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因使用了原作品的某些元素进行再创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的依托关系,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饱受诟病,总有“搭便车”之嫌。但是,同人作品本身又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新颖性,作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流量明星等真人姓名作为小说主角编撰故事,有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风险。
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关键看同人作品的表达形式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目前通行的判断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法院对独创性作品的保护和对创作过程中使用的思想、元素的界定,及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只要原作品中的部分元素不构成“作品”或“具体表达”,同人作品的表达与原作品的表达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就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比如《此间的少年》案中,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原告金庸先生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匆匆那年》案中,法院认为《匆匆那年》小说(不含“番外”)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同人作品存在的合法性从另一个角度得到了印证。
同人作品的本质是一种粉丝文化,是利用既有作品(多为知名作品或热销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或简单元素进行的再创作,商业性使用可能涉嫌借用原作品已有的市场感召力、读者群体、知名度等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一审就判决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金庸先生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所以,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上,出于对原权利人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建议在商业化发行之前,应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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