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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葡萄酒侵权案告诫注册商标需要的条件
发布于 2020-03-05 10:35 阅读()
中信公司第14615163号等6件“西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终审判决获胜。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至少不能侵犯已注册商标,这样避免日后的近似性商标纠纷。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葡萄酒业上市公司,其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 “西域”系列商标所有权。因认为西域沙地公司生产、中山商贸部销售的西域沙地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中信公司将后者诉至法院。
近日,新疆高院就中信公司与中山商贸部、西域沙地公司、阿尔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贸部立即停止侵犯中信公司第14615163号等6件“西域”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二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4万元。
据了解,中信公司拥有“西域”“西域沙地限产”等多个国内知名葡萄酒品牌,其中第1522790号“西域”于2001年2月在第3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商标;2005年至2016年,中信公司陆续取得了第3966002号、第4228104号、第6134679号、第14615161A号、第14615163号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形成了“西域”“西域沙地限产”葡萄酒商标体系。自2004年起,“西域”葡萄酒屡屡获奖,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1月,中信公司获得了“西域沙地”文字、色彩、形状及图案结合的瓶贴外观设计专利。
中山商贸部注册于2007年4月,注册经营者系汪某山。2013年汪某山作为中信公司经销商,经销产品含涉案产品。2018年6月,汪某山获得申请号31688914号“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2018年8月,汪某山注册成立了西域沙地公司。2018年10月,西域沙地公司与阿尔金公司签订《葡萄酒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阿尔金公司加工葡萄酒。

中信公司发现西域沙地公司生产、中山商贸部销售的西域沙地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昌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域沙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西域沙地公司、阿尔金公司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西域沙地公司辩称,其对“西域沙地”文字的使用属于使用其正在注册的商标“大唐西域沙地”的合法使用,也是对其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阿尔金公司辩称,其仅是为西域沙地公司提供灌装服务,而非生产方和出品方,不存在生产侵权产品和为侵权提供帮助的故意,故中信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昌吉中院经审理查明,西域沙地公司在其红酒产品上使用的“西域”“西域沙地”文字与中信公司注册商标部分文字的读音、结构、布局极其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西域沙地公司与中信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另查明,2019年3月汪某山作为申请人“大唐西域沙地DATANGWESTERNDESERT2006”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西域沙地公司没有生产厂房、没有库房,其出售的酒品系从第三人处采购成品葡萄酒,委托阿尔金酒业公司进行灌装。
西域沙地公司、中山商贸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信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阿尔金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新疆高院经审理认为中信公司并未取得“西域沙地”商标的注册,其使用“西域沙地”产品标识,应仅为“西域”商标的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西域沙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西域沙地”字样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关于西域沙地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西域沙地”字样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对此,有专家表示,侵权者企图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修改后作为商标、企业字号的使用,其目的在于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正确认知,以图搭便车,获取别人应得的收益。这种侵权行为一方面侵犯到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企业不仅要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更要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时候能够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还需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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