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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世缘”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3 13:3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对第20198331号“醒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酒品销售行业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及其“今世缘”商标所获部分荣誉;
  4、申请人“今世缘”商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部分广告图片及媒体报道、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部分产品图片;
  5、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列表;
  6、申请人的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7、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的照片或发票证明等;
  9、申请人“今世缘”商标的维权记录;
  10、申请人引证商标所使用商标的质量检测报告;
  11、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12、申请人“*世缘”系列商标商标档案;
  13、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在争议商标初审公告期内依法提出异议,经审查,我局决定异议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本案中,争议商标“醒世缘”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中文“今世缘”、引证商标二“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的主张。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本案中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