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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踪林 rbt tea caf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0:00 阅读(

申请人因第8495690号“仙踪林 rbt tea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12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开办了多家连锁店、加盟店,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一直在实际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授权推广协议、发票及宣传页图片;
  3、店铺图片;
  4、网页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已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故对该证据我局不再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20日申请,于201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推广协议、发票及宣传页图片、网页截图等均为对其餐厅等服务的宣传材料,并非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495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