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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参源 JI SHEN YUA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4: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68931号“极参源 JI SHEN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3989号“极参 JI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极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极参源 JI SHEN YUAN”使用在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